青地税发〔2013〕42号颁布时间:2013-03-28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一、推行网络发票系统的意义
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开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完成发票开具、发票号码销号等工作,可以节省纳税人往返地税部门时间及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提升地税部门纳税服务质量;由于开具发票的信息数据可实时自动上传,地税机关可以实时、真实、完整采集发票信息,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即时通过地税机关网站、热线电话查询发票明细信息,验证发票真伪,可有效防范假发票,解决发票大头小尾,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二、网络发票系统适用范围
青岛地税网络发票系统适用于使用地税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
(二)原已使用网络发票的广告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继续使用原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新启用的网络发票系统可为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纳税人提供新的发票开具服务方式;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保留使用税控收款机(器),也可以在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同时,选择并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四)对现有个别使用自有软件信息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相关纳税人进行技术衔接,并将逐步过渡使用网络发票。
三、网络发票种类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二联);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四联);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卷式一联)。
发票的规格及票样见《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17号)。
四、网络发票免费领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相关工作要求,青岛地税网络发票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在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网络专用发票领用,按照经营情况申请确定使用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五、网络发票系统免费使用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网络发票开通注册时需提供绑定一个手机号码(仅限山东地区的移动、联通、电信),每次登录网络发票系统时正确录入手机接收的验证码才可开具发票,网络发票系统地址是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
(二)青岛地税为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系统免费开通、使用服务,但纳税人需自行配置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如选择使用平推发票需在市场上自行配置平推针式票据打印机;如选择使用卷式发票,需在市场上自行配置可打印宽度为
(三)同时使用税控收款机(器)和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时不得混用税控发票和网络专用发票。
(四)网络发票纳税人端操作说明视频教程已放至青岛地税网站(http://www.qdds.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发票管理,供纳税人下载学习。
六、网络发票查验
(一)网络发票的取得方需及时通过青岛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http://etax.qdds.gov.cn/fpzw)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二)网络发票系统所开具的平推四联发票,发票取得方可以通过安装二维码扫描软件的上网手机直接扫描识别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三)纳税人开通注册网络发票系统,首次及今后每次领用网络发票后,均需认真核对网络发票系统中空白发票票源与实际空白结存发票是否一致,以保证发票使用数据的平稳过渡;发现与实际空白结存发票不一致的,应持已开具发票和空白结存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验旧窗口调整。
七、网络发票缴销
(一)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自动实现电子信息缴销,纳税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定期办理纸质发票缴销。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作废开具的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应携带作废发票存根联或红字发票存根联,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定期办理办理发票缴销。
(二)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纳税人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税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发票管理,按月通过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上传发票数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