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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78号
颁布时间:2005-10-1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5%残值比例确定残值计算扣除折旧的,应监督企业及时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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