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71号
颁布时间:2005-08-10
2005年8月10日 青国税函[2005]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 彻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总部统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营业部确属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 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作 出结论后,由相应部门取消该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餐饮娱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