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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工本费银行扣缴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68号
颁布时间:2005-07-27
2005年7月27日 青国税函[2005]1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市财税库行联网工作的实施,市局前期 在市南国税局试点推行了发票工本费银行扣缴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本费自 动扣缴的实现,减少了现金交易量,保证了资金安全,简化了办税手续,缩短了办税 时间,优化了纳税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局决定自2005 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发票工本费扣缴是指已与银行签定代扣税款协议的纳 税人在办理领购发票业务时,改变现行的现金或支票的交款方式,直接通过财税库行 联网实现工本费划转。发票工本费扣缴对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 纳税人提供更方便快捷地办税服务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工作,不断扩大纳税人电子申报缴库比例,为发票工本费扣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稳步推进,加强沟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纳税人先行试点操作, 并制定业务和技术处理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工作及时顺利 推行到位。对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向市局有关处室汇报、沟通,及时解决、 完善。 三、加强票款结算工作,确保工本费核算准确。发票工本费缴库方式改变后,工 本费核算以每日打印的“应征税款清单”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每日结帐后,将“应征 税款清单”与“销售日报”“汇总专用缴款书”相核对,确保票、证、款审核一致。 附件:1.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发票工本费银行扣缴操作流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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