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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青地税发[2005]29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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