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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74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青国税函[2001]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 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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