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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5号
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青国税函[2001]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保险企业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仍按市局关于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 政[2000]177号)的具体实施意见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凡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其所 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不得由上级机 构统一计算,一律按监管级次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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