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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312号
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青国税函[2002]3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强化监控,优 化服务”的原则,结合《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需使用“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审批表》及 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收 购发票”。《暂行办法》第五条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收购发票”审批文书,市局研究修订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审批表》(表样附后),请各单位按规定统一使用新表。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审批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收购发票”要求逐栏填写完整,特别是填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验货员 等栏次必须本人填写。对一次收购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附农业生产 者身份证复印件,对长期或固定供货的农业生产者,由收购企业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身 份登记备案后,实际收购时可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同时停止 执行。 四、各单位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规范对税负率低于2%的 收购发票使用单位的纳税评估制度,不得变通执行。对“收购凭证”用量大、收购金 额高的企业应重点实施税收监控。对收购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和 不按规定开具、使用“收购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各单位要按季度上报《“收购发票”使用(或年审)情况表》,并附送已审 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份,要求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 签署意见。对各单位“收购发票”的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大监控管理力度,适时进行 调研、抽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审批表》(A4纸)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人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是否按政策规定交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货物名称 收购货物主要产地 预计年收购额 预计月用票量(本) 万元版: 千元版: 初审环节意见:经 办 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政环节审批意见:税政 经办人:税政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 同意。应严格按照收购发票政策规定范围使用。对违 规使用的将按税收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批准月使用千元版(万元版)收购发票 最大限量( )本,并按规定执行以旧换新验票制度。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公章) 注:本表一式四份。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二份、市局(备案)一份。青国税 函[2002]311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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