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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62号
颁布时间:2004-03-17
2004年3月17日 青国税函[2004]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教育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做好纳税人的政策 宣传辅导工作,督促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已实现的税款,确保税款按时入库。 二、各基层局对在贯彻执行政策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具体的建议或意见, 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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