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93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2004年4月20日 青国税函[2004]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 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二、我市供热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期间,必须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 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