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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184号
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青国税函[2004]184号 崂山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文件转发给你。请按以下意见遵照执行: 一、你局所属两户生产企业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青岛碧湾海产有限公司 在列明生产企业名单之内,两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规定 的申报期内,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及《
国 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 退税及调库手续。 二、在该政策执行期间,请你局密切关注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 市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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