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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18号
颁布时间:1998-12-12
1998年12月12日 青国税税政[1998]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 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 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 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 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联)”上注明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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