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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5]11号
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青财税[2005]11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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