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函[1999]111号
颁布时间:1999-03-15
青地税函[1999]111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1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为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决定在200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期内,将 1999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额调整后应缴纳的税款一并征收。 由于这次税额调整涉及到两个年度,因此,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要 按照车般使用税覆盖式管理的要求,派专人在集中申报期内,到征收大厅严格审查纳 税人填写的"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扎实地搞好 车般使用税征收工作。 对申报缴纳2000年度车般使用税的,各级征收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车船 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所列内容如实、详细填写("实际应缴纳税额"栏可不予填写); 对1999年度应补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参照"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补缴税额对照表" 进行申报缴纳。为便于核对和统计,现统一确定纳税人在申报2000年度车般使用 税的同时。在"实际应缴纳税额"中填报。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对照表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征收部门征收,针对纳税人1999年度已缴纳或 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等不同情况,市局印制了"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补缴税额对照表", 纳税人可在办理申报纳税的同时,对照表中相关各栏填列。 三、关于"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使用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2000年度将启用新的"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各 单位征收部门在征收期内应由专人负责将旧卡收回,并在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 同时发放新卡。各单位要加强卡、证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领、发、放制度,做到手 续完备、规范。 (5)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