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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0]156号
颁布时间:2000-08-29
2000年8月29日 青地税发[2000]15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 536号)文件精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0年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 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已登记申报自有土地的情 况进行自查。对土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手续,凡办理 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对土地利用情况等也要按要求进行 普查。 以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 取土地变更登记表和税源普查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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