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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
青地税五[1998]18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五[1998]18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准确、完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对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提出分期或缓期缴纳罚款申请的,经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望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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