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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35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二[1998]35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 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企业改组改制的形式较多,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组改制的情况,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 时报告市局。 二、对企业改组改制后,按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申请减免税时,除 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改组改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 审核,避免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税发[1998]97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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