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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滞纳金计征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计[1998]18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计[1998]18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我局开发应用了新的税收征管系统,新系统加强了对滞纳金的控管。最近 发现,由于银行经收处未按规定在“税收缴款书”各联加盖收讫日期业务章,使滞纳 金计算有误,给纳税人和我局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经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协 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收处(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受理纳税人交税问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一节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库经收 处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 期的业务印章”。最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也以青银[1998]410号文重申此问 题。据此,银行经收处在受理纳税人交纳税款后,应在缴款书全部联加盖收讫日期业 务章,而有仅是在第一联盖章。 二、税收滞纳金的生成。根据修改后的税收征管系统,税票销号模块设申报号、 税种、入库期限、交税日期、入库日期等项,税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缴款书四、五 联,每联应有两个银行章,一个是交税日期章,即银行经收处收讫税款日期章;一个 是国库章,即税款缴入国库的章。各征收部门销号时应分别将两个日期输入,最后以 交税日期为准,生成滞纳金。 三、由于银行经收处工作失误,未按规定在税款缴款书各联加盖收讫日期章而造 成加收滞纳金时,税务部门要向纳税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由纳税人到所属银 行经收处要求其按规定盖章。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收税款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青银[1998] 4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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