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26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征[1998]26号 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我市拍卖行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所使用的票据,经 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 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为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拍卖行业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向委 托人收取手续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从事拍卖行业的纳税人与委托人之间惟一 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用发票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从事拍卖行业的纳税人在此之前使用 的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其他种类的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10月1日前负责缴销。 三、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其发票字轨为:“鲁地税青字 (xxA30)”。该发票共分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 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提取物品联,印色为绿色;第 五联:备用联,印色为红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自显色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中第二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均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五、根据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对外最终销售价格为 17.50元,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