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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23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征[1998]23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政府青政发[1996]49号文《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关于按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进行了 认真贯彻,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目前发现个别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互拉户现象。有的单位只争纳税户,不重视税款征收管理,造 成执法不严,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纳税人中造成不良 影响。为切实贯彻好市政府的文件,认真做好按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工作,严肃政 纪,市局重申: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超越管辖范围管理纳税人。今 后,凡因超越管辖范围管理纳税人,造成税款流失及引起复议、诉讼案件,要追究当 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税收管辖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即由各 地税局 (分局)按各税种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纳税地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 进行申报征收管理。 三、各单位在工作中,对个别纳税人管辖权有争议的,要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由市局核实,并填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辖认定书》,做出裁定。各单位要严 格按市局的决定进行管辖,同时要以税收征管大局为重,密切工作配合。要及时传递 纳税人征管信息、资料,共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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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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