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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1998]12号文件的通知
青地税四[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7-17
1998年7月17日 青地税四[1998]23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12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调 查研究,认真排查,抓紧做好所在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 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 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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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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