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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和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30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青地税一[1998]30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 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和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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