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13号
颁布时间:2000-10-09
青地税二[1998]13号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补 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行。 一、今年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资金核实量大、时间紧、责任 重。为此,要求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责任心,组织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审批权限规定: 1.市属企业,经各市(区)局、各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2.区属企业由各市(区)局、各分局审批。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仅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 其他资产损失 的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8]55号)(略)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