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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刮奖通用机打发票兑奖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6-05-09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按规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现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兑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8月31日前,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商家)为税务机关代为垫付的奖金,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奖金兑付手续,代垫奖金的领取期限也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
  二、中奖者未在消费现场兑奖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奖手续,兑奖期限为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2016年9月30日后地税机关不再办理兑奖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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