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15-04-17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公告生效之日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