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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4〕31号颁布时间:2014-11-17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跨设区市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征收入库的收入比照财政部办法,不再调库,由省财政根据省国税提供的预缴增值税收入情况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