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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3]48号
颁布时间:2003-09-04
2003年9月4日 闽财税[2003]4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相关人员”不包括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者为本企业职工支付 (或报销)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 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性支出符合国税发[1995] 115号情况的,依照该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分配 给个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或转增个人股本的,应按分红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 三、通知第一、二条从2003年度开始执行;第三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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