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停产撤销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80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闽地税函[2003]180号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停产、撤销是否停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请示》(莆地税发 [2003]53号)悉。根据税务总局1961年11月13日[61]政二字第 1号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进行生产调整需要停产、撤销的,总局意见,在企业停产、 撤销后,对它们原有的房地产闲置未用或停止生产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 以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地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仍应 征收房地产税”,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三资企业可参照此政策规定 执行。 此复。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