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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核销机构分设前遗失税收票证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49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闽地税函[2003]149号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福鼎市局申请核销机构分设前遗失票证的请示》(宁地税计 [2002]253号)收悉。鉴于请示中上报的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随税种 移交地税系统的遗失票证,属历史遗留问题,挂帐时间长,事实基本清楚。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遗失的税收票证中涉及到有关税款问题,经审核属于欠税类型,请按欠税处 理,列出清单,设会计分户帐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及时跟踪欠税情况。 二、遗失的各类税收票证379份(其中:税收完税证(千元版)126份、小 额税收完税证(十元版)74份、税收缴款书45份、屠宰税完税证41份、骑缝剪 额完税证55份、税票调换证15份、扣缴税款通知书23份),同意你局意见,予 以批准核销。批准核销的各类税收票证字号详见(宁地税计[2002]253号) 附件《福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销机构分设前税款损失、票证遗失的请示》(鼎地税 计[2002]153号)文。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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