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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闽地税政二[2003]26号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闽广函[2003]113号文收悉,提出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工资扣除 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应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65号)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税收、 会计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单位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目录》(附后)。 二、人员工资扣除: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扣除;计划外用工工资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 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可在工效挂钩办法 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 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发放时可予税前扣除。 三、来函反映的营业税政策问题,待我局调研后另行通知。 附件: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目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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