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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服务费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05号
颁布时间:2003-08-20
2003年8月20日 闽国税函[2003]4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信息采集软件开发商(或服务商)(以下统称软件服务单位)常年向企业收 取的服务费等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软件服务单位销 售软件产品及其他产品应征收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常年技术 服务费(维护费)和培训费,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开发商(或服务商)向企业收取的常年软件服务费不属于 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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