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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法[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闽地税法[2003]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82号)摘转如下: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 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 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 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 得税2年。 希知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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