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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45号
颁布时间:2003-07-29
2003年7月29日 闽地税函[2003]145号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821号)称:同意该公司从2003年度起,其 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8%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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