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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00号
颁布时间:2003-07-14
2003年7月14日 闽国税函[2003]30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政讯专报》第601期反映,个别国税局机关未履行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局机关干部未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 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认真履 行纳税义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教育。各设区市国税局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税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对2002年到2003年上半年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纠正。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的人员责任。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7月底前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纠正措 施书面上报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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