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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闽财税[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7-04
2003年7月4日 闽财税[2003]3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我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 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不含货物运输业务;上述免税的旅游业收入是旅游企业 取得的旅游收入,旅游企业取得的非旅游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纳税人从事饮食业取得 的餐饮收入、从事旅店业取得的客房收入和餐饮收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和出租 汽车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 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 收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7月12至2003年8月31日,对上述纳税人的上 述税收政策是否调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确定;如需继续给 予减免,减免的幅度不得超过应征税款的50%,届时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将 调整的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问题,按照省财政厅闽财明电[2003] 4号文件执行。 四、对按上述规定应减免的税款(费),如果己征收入库的,可在今后应缴纳的 税款(费)中抵减;如果未征收入库的,应按上述规定给予减免,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各级时税机关立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 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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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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