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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法[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6-27
2003年6月27日 闽地税法[2003]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1、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后统一按本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单独填报,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闽地税法[2003]2号)的要求填报。 2、通知中附件1的附注3要求“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实际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分别统计上报,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统计数字由国税局统计 上报”,指的仅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一栏,其他栏目仍需填报。 3、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 效果及统计表格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联系电话:0591-7980179,电子邮箱: 1207@mail.fjlt.com)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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