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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34号
颁布时间:2003-06-27
2003年6月27日 闽国税发[2003]13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组长杨章辉,副组 长任荣夫,组员林桂华、吴勇、周少艳、江敏。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 相应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并负责向省局临时联合 工作组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及汇总表。 二、《通知》中的检查内容第二项“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情 况”,还应包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企业自查表发放对象为: (一)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所有开具过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企业; (三)各地征税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企业。 四、检查时间安排。7月份为税务机关自查和企业自查时间,8月份为税务机关 实施检查时间,9月15日之前各设区市局临时联合工作组要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 报送总结及汇总表。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将根据各地市临时联合工作组工作情况组织 重点抽查。 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电话:0591-7820754(国税)、 0591-7980226(地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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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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