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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闽财税[2003]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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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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