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闽地税政一[2003]1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市反映要求省局下达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2003冲减计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规定,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 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 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金融 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 定,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因此,省局今后不再另行下文规定金融企业的冲减额度,各地应按规定允许金融 企业自行确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额度和年限,但要加强对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 是否符合规定,在收回时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加强与金融企业 沟通联系,定期上报冲减情况。各地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金融企业当年冲减应税营 业额、影响营业税情况上报省局一处(上报表样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年度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情况表(略)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