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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研究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275号
颁布时间:2002-10-10
2002年10月10日 闽国税函[2002]27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系列决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门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 发[2002]5号)精神,省政府专题研究了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我省自行出台的各项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局己对照《会议纪要》精神清理出应停止执行的省定税收优惠 政策。现将省政府《会议纪要》(附件1:会议纪要[2002]5号略)和停止执 行的省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各地自行出台的税收 优惠政策(包括自行从宽解释的政策规定),也应对照进行清理并停止执行。 附:停止执行的省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一)再就业工程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政府 1.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以下简称自办独立核算企业), 第24号令 依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的富余职工达到自办独立核算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 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2.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 富余职工和社会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税务机关批 准,依法享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省政府 对国有企业有创收能力的服务机构,如招待所、歌舞厅、食堂、澡堂等开展有偿服务, 闽政(1995)8号 办成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这类经济实体经认定确与企业脱钩后,可以享受劳动服务企业 的税收优惠条款。 省政府 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其安置下岗 闽政(1997)25号 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达不到规定 比例的,按其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1.66%的所 得税。 省政府 为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从1998年起,对劳服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三 闽政(1998)6号 产实体,凡通过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推荐,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等, 其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免征比例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所得税额1.66%两年的优惠。 省委、省政府 1.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国 闽委发(1998)9号 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 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 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 减征企业所得税1.66%两年。 2.老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免 征三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但不足60%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 过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3.鼓励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办厂或兼并国有企业,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比例达到 4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不足4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相应给予免征 所得税额2.5%两年的优惠。 4.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环保绿化、电器维 修、家政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等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从事商业、饮食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 业税以及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5.鼓励培训下岗职工,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 训,其培训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老、少、边、贫”地区、边界县新办企业、乡镇企业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委 对新办的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闽委(1991)39号 省委 对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县、市税务局审批,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国家 闽委(1991)40号 明确规定不免税的产品除外),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酌情继续免所得税一年。对乡镇 集体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闽信合[2001]313号 凡在1993年底前在省政府定的贫困县、贫困乡、民族乡举办的, 闽财税政[1994]14号 原则上暂按省委、省政府闽委[1985]1号文执行。即: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外地 (闽政[1998]31号 企业到上述地区投资分得利润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由于实行新所得税制后,联营企业一律实行 再予重申) “先税后分”办法,因此,外地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投资采取联营形式,可 按投资比例确定免征所得税比例。 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除新办乡镇企业和外地企业投资仍暂按省委、省政府闽委(1985)1号文执行外,其余新办 企业按1号文规定的范围和减免期限执行。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号(94财税字第001号)文中第一(四)条所指“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闽财税政[1994]12号 穷’地区”,含省政府定的“老、省、边、穷”地区,并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 省信用合作协会、省 国税局 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定贫困县、乡的农村信用社比 闽信合[2001]313号 照上述规定执行。 省委 对国家、省原定的贫困县和省定贫困乡新办的乡镇企业,其所得税五年予以免征,外 闽委(1994)10号 地企业在上述地区投资分得利润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省政府 对国家和省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闽政(1995)31号 省委 国家和省定的贫困县,省定的贫困乡,包括已脱帽的贫困县、乡,在2000年前,继 闽委发(1996)20号 续实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确定的优惠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 贫攻坚计划所制定的42项政策措施;对省定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龙头企业,经省科委确 认,视同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继续鼓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到贫 困地区兴办企业和资源开发,其税收享受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 省委办公厅 继续实施闽委(1994)10号、闽委发(1996)2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贫优惠政策, 闽委办(1999)73号 并延长到2002年。 省政府 边界县新办乡镇企业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其他经济类型企业3年内予以免 闽政(99)文157号 征企业所得税,外地企业到上述地区分得利润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政府办公厅 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视同省定贫困县对待,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闽政办函(2000)及 闽政(2000)291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暂按省政府闽政[1992]59号规定执行。即:经省科 闽财税政(1994)l 4号 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至年按15%税率 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可向 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减收所得税。 省政府 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老企业达到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 闽政(1998)6号 准,从认定年度起,参照财政部、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即头两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仍 按现行规定执行。 2001.9省政府办公厅 为扶持我省局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请你局继续按省政府阅政(92)59号文 文件处理专用纸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助、捐赠科研、教育事业等支出税前扣除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委 企业通过政府机关、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设立的助奖学金、科研 闽委发(1999)10号 基金,以及专项奖励科研、教育工作者的捐赠,经审核批准在税前列支。 (五)校办企业、电大校办企业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委 学校产业所得收入,免征税费。 闽委(1992)13号 省财政厅、税务局 校办第三产业企业、电大校办企业,暂按省税务局贯彻闽委[1992]13号下发的闽税 闽财税政(1994)14号 政二[1993]15号、闽税政[1993]36号文执行。即:学校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除金融、保 险、房地产企业外),凡账证健全,上交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利润不低于35%的,暂免征收 所得税;电大校办企业有关征免税问题特案比照省税务局闽税政二[1993]15号办理。 (六)库区及水电站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政府 水口库区内迁建、新建的企业为解决安置移民劳动力(占从业人员总数60%),经 闽政(1995)综268号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从1995-2004年实施年限10年)。 省政府 对受水库(注:棉花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影响而拆建的企业和各项开发性生产项目 闽政(1998)文58号 以及库区外的生产性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贷款到库区独资办厂、联合办厂和 横向经济协作并安排库区移民劳力达6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财税部门审核批准, 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省政府 水口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征收的库区维护建设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征收期十年。 闽政(1995)综145号 省政府 水口库区内新建且安置移民劳动力60%以上的企业,税收优惠继续按闽政(95)综 闽政(2001)文197号 268号文件执行;本规定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七)部分上市公司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 同意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企业所得税暂按照15%税率实征,2001年统一按 2000.5.15文件处理专用纸 闽财税(200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同意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和2001年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缴纳。 2000.5.23 文件处理专用纸 省政府办公厅 同意福建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2001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实征。 2001.5.28文件处理专用纸 省政府办公厅 同意福建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征收。 2001.9.3及2002.1.7 同意福建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00年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实收。 文件处理专用纸 (八)福建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政策继续执行至1995年底 1995.4.10文件处理专用纸 (九)涉外企业所得税 发文单位、文号 政策内容摘要 省政府 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 闽政[1992]59号 比例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省职府 同意元洪投资区比照实行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闽政综[1995]101号 省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可继续享受所得税 闽政[1998]11号 减免优惠。 省政府办公厅 对福州保税区非生产性企业包括贸易、仓储等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税率计 闽政办[1999]243号 征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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