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501号
颁布时间:2002-11-29
2002年11月29日 榕国税函[2002]501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 税函[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公司所属企业必须是其全资控股企业方 能实行合并纳税。各单位应将现有管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公司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及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核实后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上 报市局。 二、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福建石油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从股权发生变 化的年度起,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应注意掌握所管征企业的股权变化情况, 及时予以确认并将名单上报市局。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已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函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下属电力企业不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