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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151号
颁布时间:2002-05-16
2002年5月16日 闽国税函[2002]151号 你司《关于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请示》 (闽电实财务[2002]32号)悉。鉴于你公司及部分下属企业在重组分离前系 省邮电局的直属企业,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并表汇总纳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 你公司本部和下属的福建省邮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规定,由你公司统一计算,在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 下,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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