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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267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2002年6月26日 榕国税函[2002]26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重点 税源信息情况,提高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上级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各单位应将就地纳税或按比例就地预缴的国有、股份制金融保险、烟草、石油、 石化、电力企业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县级局监控对象, 其中:总局、省局、市局监控的对象分别是: (一)总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福建兴业银行、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公 司: (二)省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福建闽发证券公司、福建省烟 草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三)市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300万 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上市股份公司。其中:福建实达电脑股份公司、福建神龙集团股份 公司、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商业银行、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福清营业部、福建 省鸿宇电信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福清市鸿宇网络服务 有限公司、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清供电 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为重点跟踪对象。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一)各单位对总局、省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应按季填写季(年)度重点税 源监控表(表样附后),于每季后20日内(年报于次年5月10日前)通过 FTP/CENTRE/所得税上报市局。 (二)对总局直接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各单位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116号规定,按期向市局报送: 1.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2.损益表。 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5月10日前报送。 (三)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分析报送。在每半年一次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的所得税 税源分析中,应着重对重点税源收入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总局、 省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进行分析。半年及年度税源分析应分别于当年 7月31日前和次年5月10日前报送。 三、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收入任务顺利 完成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重点税源 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认真作好税源分析,把握税源动态,按照规 定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资料完整、数据准确,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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