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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了世贸组织,来榕投资和任职的境外人员越来越 多。目前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已由其任职的企业代 扣代缴,但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因职责划分不够 明确,还有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税收管理 经市局5月27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 员个人所得税的管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 的个人所得税由“三资”企业代扣代缴,并由福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管征;对任职于 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单位负责扣缴,并由其任职单位 的所在地地税局管征。前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外税分局负责,后者的政 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市局税政一处负责。在各县(市)及马尾、琅岐区,对境 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仍按原征管划分办法执行。 二、加强源头扣缴,完善申报制度 境外人员在取得的境内任职单位和境外派遣单位支付的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 行纳税义务,其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 委托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任 职单位为其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如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对不如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境外人员在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境时,应在离境前30日内自行或委托其任 职单位财务部门填报“境外人员离职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结清应缴税款。 三、加强税源监控,建立征管档案 各基层征收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入 重点管征对象,对任职于各类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境外人员在任职 单位聘用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及时掌握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情况,请按 “附表1-3”等要求对所有在榕的境外人员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协税网络 各基层征收单位要主动加强同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银行、工商、海关、 劳动、人事、高校等一些部门的协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协 同配合,从多种渠道掌握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收入情况及支付方式。 五、请各基层征收单位每半年后20日内将辖区内境外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 况及有关征管数据分别向市局税政一处和外税分局汇总、报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核实,并将 核实和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附表2-3)分别向市局税政一处和外税 分局报送,同时做到边调查、边征管、边组织入库。市局拟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力量 检查落实贯彻情况。 附件:1.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略) 2.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登记卡(略) 3.境外人员离职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略) 4.境外人员收入及缴税情况自查表(略) 5.目前在职境外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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