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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442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榕国税函[2002]442号 省局《关于折扣销售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355 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 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对汽车、家电等行业经营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时,根据累计 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售给同一购货单位同 种货物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以此方式开具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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