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79号
颁布时间:2002-12-04
2002年12月4日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424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 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 (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文 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3)
上一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规范税收征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