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发[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03-07
2003年3月7日 闽地税发[2003]1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省局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9号)已下发各地,为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检查纳税人虚开发票、虚增支出偷税等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特别 是个人消费支出,以及应在“福利费”科目中开支的项目,作为纳税申报辅导、纳税 检查的重点。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有关规定,把个人消费支出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以及应在“福利费”科目中开支的项目列“管理费用”而在税前扣除的,一经发现, 应按税收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处罚,属于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局查处。 二、各地应在5月底前,将纳税检查中发现的属于上述第一条所述行为的情况按 附表(表式附后)要求层报省局票装分局。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古田县公路局收取的超限运输赔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