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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92号
颁布时间:2003-03-07
2003年3月7日 闽国税函[2003]9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通知》(闽政文 [2002]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闽政文[2002]367号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为执行《关于对外 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通知》(闽政[1992]综85号)、《福建省鼓励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闽政[1993]23号)和《福建省鼓 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闽政[1994]24号)三件文件,已经决定 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继续予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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