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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39号
颁布时间:2003-02-10
2003年2月10日 闽地税函[2003]39号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对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霞浦县交通局车队是一家从事汽车货运、旅客运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吸 纳大量的个体车辆。个体车主在承包期内负责缴纳车辆的养路费、建设基金、保险费、 税收等费用、并每月向该企业上交承包管理费,但实际上个体车主是以该企业名义对 外从事运输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应按闽地税政一 [2002]25号文规定缴纳营业税,即不论该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 应以个体车主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 向个体车主收取的承包管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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