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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7]555号
颁布时间:1997-11-04
1997年11月4日 榕地税政二[1997]555号 省地税局、省清资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 产损失审批权限已发至各局,现根据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各区地税局可参照县级地局审批权限。 2.地(市)属企业、单位各项资产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 县(市)、区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资产损失 2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地税部门初审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市清资办审批。 3.各县(市)区地税局、清资办对清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地(市)属企业 在审核汇总基础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地税局、清资办,并附表列示有关指标(表格 附后)。 企业名称 自报损失净额 损失核销 税前扣除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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